男子收购21万元的玉米被举报,区法院认定

个案的正义可以推动法治的进程。一个案件的纠正同时也可以影响行*法规的修改。王力*非法经营案是最高法自行纠正的错案,实属难得。

有一种犯罪的区分是“自然犯”和“行*犯”,自然犯(罪)指那种自古以来都是犯罪的罪名,比如杀人、放火、抢劫,而行*犯(罪)构成犯罪的原因是刑事司法*策,比如醉驾构成犯罪,也是最近几年的事情。

一般来说,自然犯不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即使你是一个野人,你也应该知道杀人是不能做的,而行*犯有很多,其中的违法性不是很强,只是因为法律将其规定成犯罪,大家才知道这个犯罪,比如今天要讲的非法经营罪。

男子王力*,是一位农民,家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巴彦淖尔,蒙语“富饶的湖泊”,这里盛产玉米、小麦等作物。王力*家里有4口人,儿女双全,靠种地为生,生活十分困难。

为了赚钱养家,年,他当起了粮食经纪人,名字高大上,其实就是收购粮食的二道贩子。这几年,王力*的骄傲并非赚了多少钱,而是将自己的儿女均送入了大学,这是农村人可以骄傲一辈子的事情。

那么农民不会自己去卖吗?为什么要将粮食卖给二道贩子。其实,二道贩子走的是一个量,比如年前后,玉米的价格在1块钱每斤左右,王力*收购1斤,送到粮库,刨去运费等成本,每斤赚3分钱左右。

做这个中介,他还得购置车辆以及剥壳机,也是一笔不小的投资。而对农民而言,直接卖给他们,省事又省心,换句话说即使自己拉到粮仓,也多卖不了几个钱,没必要费这个事。

薄利多销,量大了自然可以赚钱,如果自己还可以搞深加工,那还可以赚得更多一些。年底,王力*准备扩大收购规模之际,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找到王力*,告知他非法收购玉米被他人举报了。

只要是赚钱的事情,都是让别人眼红的事情。各行各业都有这样的一个规律,那就是人红是非多。因此凡是做一些公开的可以赚钱的事情,一定要把自己的屁股擦干净。

那么,王力*在年左右收购玉米,违反相关规定么?确实违反了有一个《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部门规章,国家粮食局于年7月19日颁布实施的。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工商局在王力*家里查获的玉米价值21万元,按照每千克2元的价格计算,一吨就是元,王力*收购的玉米已达百吨,应当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证,而王力*却没有办理。

案件被工商局移送给了公安局,工商局将该情况告知给了王力*,这是行*违法案件向刑事犯罪案件的转移过程,因涉嫌构成犯罪,事情闹大了,王力*赶紧到公安机关都投案自首。

《行*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3月27日,王力*被刑事拘留,3月30日,王力*上缴违法所得元。

同年,3月31日,拘留仅仅5天他就被取保受审。为了能够打好这个官司,王力*贷款元作为律师费,让律师王润生代理自己的案件。同时,为了获取缓刑,王力*前后花费十几万元。

年4月,内蒙古巴彦淖尔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2万元,退缴非法所得6千元。

拿到判决书后的王力*并没有提出上诉,因为他判的是缓刑,不需要到监狱服刑,不过他始终觉的判决是不公平的:“在老家,像我一样收玉米的有几百人,为什么偏偏就我被判刑?”

乡里的群众说:“那还不是因为你财大气粗,被他人举报了!”财不外露,古人的话得谨记。

年4与15日,王力*向临河区法院缴纳罚金2万元。

《刑法》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要认定犯罪,必须援引相应的刑法规定。临河区法院援引的法条是第条第四款的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个兜底性条款。

对兜底性条款的适用,必须参考已经列明的项目,即将王力*的行为“没有收购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收购数量较大的玉米”,与其他三项进行对比,进而判断其行为能否评价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对此,社会各界也表达的意见并不统一。判决后,王力*的妻子张美丽得了抑郁症,医院住院。为了能够睡着,张美丽每次都吃半把药,光“安定”就吃接近10颗。

幸运的是,年12月26日,最高法对此案决定再审。

最高法认为,对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性条款的运用,首先是要特别慎重,其次是违反的行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最后是要实质考量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

具体到王力*非法经营案,最高法特别指出,王力*的行为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不具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因此王力*无罪。

年2月17日,巴彦淖尔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依法改判王力*无罪。

一、一审案件承办人是否应当被追究责任?

案件改判无罪后,有人认为审理王力*案的原审法官办理了错案,应当被追究责任。

根据报道,在最高法指令再审后,一审法官说了一句话:“一审判决依据了当事的法律法规,其实我们基层法院也很无奈,要是最高院不下达这么一个再审通知书,让结合实际情况判决,我们下面哪敢有法不依你呢?要是判无罪,和可能连审核都通不过。”

其实,法官有法官的个人看法,而案件到底怎么判决,还有合议庭进行评议,而如果遇到疑难复杂案件,还有审判委员会进行把关。

而该法官的这句话,正透露出机械执法的可怕之处。说出以下理由,或许作为法官的你也不会再坚持内心的想法。

比如,我们一直都是这样判的,上级也没有提出问题;这样判决可以找到法律的依据,如果要判决无罪,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将案件改判无罪,是否会引发舆论讨论,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年引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具体到王力*案,它确实在罪与非罪上存在重大的认识分歧,其一审被判处刑罚也并非某个法官和检察官所为,因此他们不需要承担错案责任。

二、要重视法益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切勿机械司法。

违法性的来源和本质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有一定的理论深度,普通作者可以跳过。

人们去做一件事情,往往从行为和结果的角度考虑问题,好不好做?会不会产生好的结果。

用刑法的思维来思考这个问题,主要看你是行为导向还是结果导向。

比如,思考点在于违反了规范,你的行为是应当被否定,你这个事情不能做,所谓“行为无价值”。

而思考点在于侵犯了法益,你的结果应当被否定,你这个事情的危害性很大,不能干,所谓“结果无价值”。

罗翔老师说过一句话: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而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王力*收购玉米案件,没有侵犯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因此不可能构成犯罪。

近几年出现的在非禁猎期用了特殊工具捕杀一只麻雀(比如裁判:()吉刑初71号)就被判处刑罚,虽然该行为违法,但是其是否属于表面符合了法律规定,该行为并未侵犯非法狩猎罪所保护的法益。

从法益方面考虑问题,换句说法就是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刑法是最后法,处罚十分严厉,发动应当慎之又慎。

三、王力*案的影响和后续。

1、全面取消农民收粮办证。

年11月,《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废止,新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公布。

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无证收粮促进了粮食流通,解决了农民卖粮难的问题,该办法实际上以法规的形式声明“收粮违法已经成为历史”,农民可以自由收粮,可以自己倒卖粮食。

对王力*而言,判决他无罪后,也坚定了他继续收购粮食的信心。

2、申请国家赔偿。

虽然法院改判无罪后,临河法院已经退赔王力*2万元的罚金,以及收缴的违法所得元。

王力*说,这元和2万元是他拿的高利贷后缴纳的,利息是元和元,这些利息应当由法院支付。

最后,王力*向公安机关和法院提出.5元的国家赔偿,到底赔偿多少目前没有报道,我们不得而知。

3、多人找到王力*请求帮忙。

王力*被改判无罪后,其一时间也成了名人,很多人传言:“他上面有人!”

三人成虎,无论是从省内的,还是省外的,越来越多的人找到王力*请求帮忙看看案例能否改判。

王力*明白,他只是运气好,或许是搭上了法治进程的列车。

有些人不远千里找到王力*,有的人还帮他收玉米,这让他非常感动,不过他能做的只是“听一听别人的故事”。

因为他觉的每一个来找他的人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委屈,而他能做的就是介绍律师和记者给他们认识,期望能帮到他们。

公平正义永远是人们对法律的追求。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这句话与所有的法律工作者共勉,我们办的不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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