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三家公司因擅自建设被处罚

广东粤良种业有限公司因擅自建设被处罚

根据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广东粤良种业有限公司因擅自在官渡镇潭村村委会白屋村北面的土地上建设田间工作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查实,年12月份,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在官渡镇潭村村委会白屋村北面的土地上建设田间工作室。经湛江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并由该企业法人代表确认,实际占地面积.29平方米,其中建(构)筑面积.8平方米。该宗地地类为水田(.55平方米)、农村宅基地(3.74平方米)。.5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74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东粤良种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官渡镇潭村村委会白屋村北面的土地上建设田间工作室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年4月30日,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55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0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3.74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3.7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非法占用.55平方米水田处30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5元;对非法占用3.74平方米农村宅基地处10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37.4元;两项合计罚款.9元。

根据爱企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广东粤良种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08月24日,位于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湖西路(第1幢),法定代表人为刘康平,企业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种子、粮食仓储;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种子;农作物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不含生产);杂交水稻和常规水稻选育及其栽培技术、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水稻、玉米等农作物科研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等。

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因擅自建设被罚款近13万元

根据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因擅自在农用地上建设运输道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查实,年5月份,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在位于麻章区太平镇芦山林队的农用地上建设运输道路。经湛江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6平方米。该宗用地地类为林地(.89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62.74平方米),符合麻章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年12月30日,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非法占用.89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额为.35元;对非法占用62.74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额为.4元,两项罚款共计.75元。

根据百度百科搜索信息了解到,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于年01月23日在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洪国,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土壤改良、林业研究、原料林基地建设、木材经营及收购等。年9月,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名单。

因擅自建设,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被处罚

根据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因擅自在地上建设铁皮屋、地面水泥硬底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经查实,年4月1日该企业与杨海兴签订《合同书》,承租位于麻章镇函头村东侧东侧约1.6亩的集体土地,约定用于建设板房及办公、生活用房、道路等,租期2年(年4月1日至年3月31日),租金每年每亩元,1.6亩地一年租金元,租金为一年一付。目前该企业共交付了1年的租金共元给杨海兴。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年5月在该宗地上建设铁皮屋、地面水泥硬底化。经湛江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并由该企业确认,实际占地面积.37平方米,建(构)筑物面积.37平方米,地类为耕地,不符合麻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年8月9日,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

一、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转让.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3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按非法转让土地价款元处以15%的罚款,计罚款为元。

根据百度百科搜索信息了解到,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年12月04日在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陈云耀,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公路养护、交通工程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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