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超期未审验收割机致人死亡,沁县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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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驾驶超期未审验的玉米收割机造成他人死亡。3月22日,山西晚报记者从沁县人民法院获悉,冀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冀某是沁县当地的一位普通农民,年购买了一台玉米收割机,除自用外,也对外出租,帮着附近的村民干活。年11月3日一大早,按照约定冀某驾驶玉米收割机来到村民张某的地里收割玉米,张某的母亲陈某等人也一同参与收割。冀某驾驶收割机在前行进,周某等人在收割机后捡拾遗漏的玉米。当收割机行进到地边准备掉头时,冀某未观察到在收割机后的陈某便开始倒车,陈某一时躲闪不及瞬间被卷入玉米收割机尾部打杆内,在周围群众的大声呼喊下冀某才停了下来,陈某当场死亡。

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符合大型机械缠绞致多脏器缺损死亡。事后查明,冀某一直未取得农机驾驶证,其驾驶的农机当年也未年检,未投保交强险。冀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家属各项损失24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冀某无证驾驶超期未审验的玉米收割机作业时,因疏忽大意,致使被害人被卷入收割机内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冀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出警,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此类农机“伤人”“吃人”事件频发,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农机操作手无相关资质,操作不规范;所驾驶农机未参加年检,无保险;农机行进中噪音大,存在视线盲区;现场未配备人员维持秩序;被害人误入农机操作半径等。法官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繁忙的农业生产中切莫忽视安全,一定要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农机操作手和农机设备,在农机作业过程中注意观察,时刻保持与农机间的安全距离,不要以身涉险。

山西晚报记者郭卫艳实习生段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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